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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是一种进步

兰州日报 2011-08-25 02:40 大字

张遇哲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中的“大义”两字,其实就已经界定了这在传统上是一个褒义词。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没有沉默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那么自己也可能将身陷囹圄。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

事实上,虽然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但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而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嫌犯心灵绝望;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显然,大义灭亲理念下的强迫揭发,加剧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导致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也有损害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伦理纲常,不能为了某种底线价值去一刀切地否定后者。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而充满猜忌和提防,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刻,能否成为一个拥有正常社会伦理,又能具备有效司法权威的法治社会,“容隐权”又一次充当了风向标的功能。近些年,学界主张部分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呼声渐高,如今终于进入立法部门的视野。赋予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值得肯定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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