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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结局中怎样读出公正二字 □西风

攀枝花日报 2011-06-09 19:16 大字

备受社会关注的药家鑫案7日有了最终结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华社昨日发表新华时评说,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无论强与弱,穷与富,凡与贵,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可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药家鑫,却在开车撞伤妇女张妙后,错上加错,极其残忍地将张妙杀死。对这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绳之以法,才能伸张社会正义,彰显法律的威严。

文章指出,从程序上来讲,本案的审判显示了司法公正。据了解,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药家鑫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保护了药家鑫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诸多权利。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媒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到庭旁听了庭审,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本案的审理程序和过程。最后,又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严谨的死刑复核程序,为本案公正审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

文章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关键在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将公正建立在客观认定的事实之上,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上,彰显的是法律的正义,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至关重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新华时评在药家鑫案尘埃落定后,从司法公正的角度阐述了这一审判的社会价值。的确,药家鑫案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人们对该案的关注,对该案的争论,实际上不仅仅针对一个故意杀人的大学生罪犯的生死悬念,而主要的是在乎药家鑫案的审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和社会公义,是否受到非司法因素的干扰。人们对药案的民意回声,是法治深入人心、人心渴望法治公正的现实映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药家鑫的伏法,虽是罪有应得,但仍然是一出悲剧。一个风华正茂的音乐学院高材生,一个尚未为社会贡献才智的年轻人,带着不耻的罪行,带着父母无法消解的失子之痛,毁灭了。他的毁灭是如此不值。这个悲剧告诉我们每个人,不尊重他人的生存权利,对别人生命价值肆意践踏,必然给自己的人生带来灭顶之灾。学会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在我们的人生中是多么重要。

药家鑫的伏法,是正义之怒,但更是一份警世标本。对待藐视法律和公民权益,私欲膨胀、丧失人性的人,不论你是谁,有什么背景,在司法公正面前都难逃法网,躲避不了应有的制裁。法律实践不能脱离国情和发展阶段,必须尊重主流民意和社会价值观。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弱势人群权益,保持司法公信力的权威和尊严,在我们的生活中尤其可贵。

“触犯法律者受到制裁,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很多。家长们该如何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如何教育孩子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利?在关注司法个案时,尊重和维护法制的权威,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每个公民应有的努力。”

新华时评给我们提出的几个思考,看似有现成答案,但思想的盲区还或多或少地存在。昨天高考日,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除了那些令人鼓舞的场面之外,一些家长的溺子之爱让人看了揪心。试想,温室中长大的孩子如何能经历风雨,拥有大爱?又如何能培养出关心别人、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素质?

公民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身试法者必须要给予法律的严惩;司法公正是万万不可偏废的,维护住它,就维护住了和谐的法治春天。这不是在倡导落后的“同态复仇”理念,而是在引领有利社会公平的“利益平衡”机制。一旦法律在理性制度的牵引下,深明“大义”,弘扬“善意”,尊重“民意”,一个社会的普遍善行就呼之欲出了。

但愿每个人都能从药家鑫案的教训中读出积极的讯息。

(据6月8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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