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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纳税“知情权” □沈彬

攀枝花日报 2011-06-10 19:16 大字

国税总局告知纳税人14项权利,知情权居首(12月3日《扬子晚报》)。

按国税总局的公告,知情权是指:“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这不是“知情权”,最多叫“咨询权”或者“要求解释权”。其实这些东西本来就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应该算税务机关的“义务”。我们的税务机关普及税务知识远远不够,以致中国公民普遍缺乏起码的税务常识。我们一般很容易将纳税错误地理解成纳个税,而且还只是工资所得税。“大学生不是纳税人”,“低收入者不是纳税人”之类错误观点甚嚣尘上,甚至前几年取消农业税时,居然有财政局长称,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笑话!

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但税务机关却往往没有告知。比如,我们购买的每件商品的价格当中,都含有交纳给国家的增值税。为让消费者清楚哪些钱给了政府,外国企业的价签上都必须标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发票也是分开写的。有意思的是,外国企业到了中国,就取消了两种发票的做法,这背后是纳税宣传不到位,是公民的纳税知情权被忽视。

再举个例子,香港人工、地租都比大陆贵,但很多商品反而便宜,为什么呢?因为香港不征收17%的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当我们承受着比香港还高的消费品价格时,我们有没有被告知,这是因为我们在光荣地纳税呢!除了普遍负担的增值税外,老百姓喝啤酒、吸香烟都要负担消费税,女孩子的化妆品消费税率达30%。此外还有基于消费税、增值税等之上的城建税……

这些没有出现在中小学课本里的常识,却恰是公民社会的起点。

(据6月9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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