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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旨在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

攀枝花日报 2011-06-20 19:12 大字

□王怀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我国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同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与支持下,全国各地的公租房建设热潮此起彼伏,吹响了公租房时代来临的号角。从表面上看,公租房举措的实施,一是为了矫正以往经适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因分配过程的失误而造成的寻租现象与腐败弊端,着力解决既不属于廉租房对象、又暂时无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就业人员等“夹心群体”的蜗居之痛;二是为了有效抑制当下的投机性或投资性需求,调节房地产产品结构,全面稳定房价市场。然而,究其实质,公租房建设之根本意旨在于国家开始在社会保障部分对“非低收入群体”的关注,开始日趋重视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改革开放以来,归因于立法缺失、价值偏差及法律实施等制度困境,中国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一直进展缓慢。以房地产利益分配而言,在现行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之下,土地俨然成为地方各级政府系统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可以任意使用的要素资源。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各级政府用政治手段严重压低土地资产的收购价,再以市场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这种给政府带来丰厚级差地租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其主要的消极后果是不仅诱导了地方政府的“圈地运动”,而且引发了失去土地的郊区农民和住房被强制拆迁的城市居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尖锐的利益冲突;不仅没有帮助家庭收入的增长,而且促成了大量权力资源与地产奸商的利益联姻。显然,这种“国进民退”的经济模式,对于社会利益分配制度的冲击可以说是致命的。

因而,作为住房分配体制的又一次改革,公租房的出现,其核心仍然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关乎的是政府良知与国家责任。受制于利益输送的隐蔽性与精英转换的连续性,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在中国语境之下不仅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一次深度调整,更是一项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群体与群体之间博弈的复杂利益关系。在这场制度创新与变革的进程中,基于个体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其实并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加剧社会分配失衡或引发人们不满的根源,恐怕更多地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的不平等。

因此,要让社会民众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首先就必须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加快对垄断行业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改革,尽快扭转城乡、地区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话协调机制,统筹兼顾好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分配格局。

其次,要强调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中的政府责任,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我国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条件下,单纯的经济增长仅仅意味着物质财富数量上的累积,而实现真正的社会发展还需要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以完成社会结构和政治、思想体制的合理化,以改善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因此,把提高效率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提升,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分享,是政府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发展成果分享关系的职能要求。政府应当着力保障与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消除影响公平分配的制度性因素,建设福利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得以全面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最后,要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尽可能实现社会公平,规范和谐社会分配秩序。探索中国社会利益分配机制改革之路,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包括经济、法律、政治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予以保障与促进,但在这些手段之中,法律无疑具有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优势。作为社会秩序理想状态的法治,强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重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形成公正、高效、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显然,利益均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和谐的核心,而要达致这一目的,法治化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建立与健全,都必须依赖于法律机制的保障。因此,全面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分享法律体系,确立公正的社会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更加重视法治对社会财富分配调整的基础性作用,寻求和谐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机制,把解决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问题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然是当前最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走在公租房建设前列的重庆等地,已经开始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进行地方立法了。而公租房的建设,在为我国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福祉的同时,其内涵折射出的社会利益分配理念则更应当为我们所理解与认同。毕竟,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不仅仅只是建立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之上,更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增长之上。因为我们无法设想在一个存在太多被边缘化群体的国家之内,政府管理层可以安享改革发展成果增长所带来的繁荣与快乐。  

(据6月1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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