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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当心未告知职业变动带来损害

攀枝花日报 2011-06-15 19:13 大字

编辑同志:

我女友原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因离家较近,平时步行上下班。期间,她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保险,保额3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2日零时至2011年12月1日24时。2011年元月,我女友基于工资待遇及福利问题,跳槽到另一公司从事加工工作,因不便搭乘公交车,加之路途相对较远,遂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一个月前,我女友在驾车上班途中,因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掉入河里淹死。事后,保险公司以我女友职业变动未向其告知为由,只理赔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兰 锋

兰锋读者: 

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价格),是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来确定的。一般划分为六类职业,由于具体工作的风险不同,同行业内的工作分类也有差别。风险等级随着职业类别的上升而上升,职业风险越高,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也越高。甚至一些高危行业,如道内矿工、水下设备操作工、特技演员以及动物园驯兽师等,还会被保险公司拒保。你女友在第一家公司上班时,身份为文员,平时靠步行上下班,属于第一类职业,因意外伤害的风险较低,缴费也相对较低。你女友在第二家公司上班后,从事的是加工且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属于第三类职业,随着意外伤害风险的增加,缴费也比第一类职业翻了一翻。故你女友要想获得和以前一样的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就得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通行的做法是:当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保险拒保范围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正因为你女友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再由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拒保、加费或不变的决定,导致本案只能“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即基于第一类职业费率是第三类职业的1/2,原保额10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应按比例赔付5万元。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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