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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4次碾压儿童”为何引发舆论怒潮 ■ 修仰峰

攀枝花日报 2010-09-15 22:01 大字

近日在江苏新沂市某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被一辆宝马撞倒,并从身上碾过。录像显示,宝马车4次碾轧儿童,致其惨死。该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乐乐家人怀疑他属故意杀人,当地办案人员则称司机与乐乐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扬子晚报》)

“宝马4次碾压儿童致死”事件引发的舆论怒潮,很显然,该司机毫无人性的行径已越过了公众所能忍受的底线。

可以说,在道德法庭上,这名司机早已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层面,该司机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公众认为的故意杀人罪,还有待法律调查和法庭审判,作出公正的裁决。

遗憾的是,在人神为此共愤的节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队有关人员却言之凿凿,反驳乐乐家人“故意杀人”的质疑,其理由是:经调查,司机和乐乐家人及亲友之间均无过节,因此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事实恰恰相反,很多恶性杀人案件中,那些丧心病狂者的魔爪对准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识者,如果按有关官员的推论,这些人都无“故意杀人”的动机,法庭不该处以极刑?

更何况,与受害者素不相识的司机真的不可能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吗?谁都知道,碾伤可能意味着庞大的治疗费用,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所需要付出的赔偿将是个无底洞;而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二者哪个更“划算”,不言自明。过去曾经报道过多起“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例,这是不是可能存在的、需要调查的杀人动机?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何以反复三次碾压?即便是“惊慌失措”,也不至于三次啊?

从最普通的逻辑推理,或者简单的法律常识,都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对该事件“杀人动机”说的草率。肇事司机无疑很残忍,但如果没有公正执法,碾轧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不可不慎。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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