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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30”松藻同华煤矿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

攀枝花日报 2010-08-21 22:15 大字

新华社重庆8月19日电(记者 朱薇)一次违规“放炮”作业,诱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30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70余人受伤……重庆市綦江县法院19日对“5·30”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罗传军等7名事故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同华煤矿矿长易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未按规定撤人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范国模、刘强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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