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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下发《通知》 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兰州日报 2010-06-07 05:51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一是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二是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是要求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通知》指出,各地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各地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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