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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原公安局长韩春喜受贿获刑5年

兰州日报 2010-05-14 06:03 大字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山西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襄汾县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原负责人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共造成276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经过调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县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是造成溃坝事故间接原因之一。韩春喜因事发前涉嫌收受溃坝肇事矿业公司原董事长钱款,负重大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韩春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韩春喜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赃款,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身为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的程香民在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事件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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