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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企业主:逃避责任假离婚 “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09-12-28 09:12 大字

新华社电(记者 顾烨)一企业主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与妻子悄悄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及债权全部归妻子,所有债务归自己。近日被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判决由其与前妻两人对受伤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初,四川籍务工人员石某来到缪某个人独资开办的金属加工厂打工。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车间顶上焊接作业时不慎跌倒受伤,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脱位并脊髓断裂损伤。

2009年3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缪某一次性赔偿22.8万元。协议签订后,缪某在支付了石某1万元后就拒绝继续给付其余款项。

2009年4月,缪某与妻子在江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分,其中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家庭财产及债权归妻子,债务归丈夫。2009年7月,缪某到江阴市工商局将金属加工厂投资人变更为妻子简某。

随后,缪某以自己没有财产为由,继续拒绝给付石某相应赔偿,石某无奈之下,只得将缪某及其妻子告到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该赔偿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缪某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财产、债务的约定,以及对金属加工厂投资人的变更等事实,因事故发生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能因投资人的变更对抗、损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缪某、简某对原告石某的损害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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