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应该新在哪里 □徐立凡
时至年底,明年中国经济的增长路径引发广泛热议。其中,新型城镇化是频率出现最高的词汇之一。城镇化如何新,与现在的城镇化进程有什么异同,是无法含糊之处。
城镇化的意义,在于对于产业提升的作用明显。再初级的城镇化,也会带动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的转化,而在城镇化发展之后,第三产业也将顺势发展。由此将产生巨大的转型效益。鉴于中国地区发展差异,城镇化的空间仍然巨大。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拥有一个长期可以凭借的经济增长点。
但在过去的城镇化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并非全部是正向效益。一方面,持续进行的城镇化进程,确实改变了许多地区的面貌,并发育出了以土地的硬化和建设为中心的巨大市场。但是,这个市场中产生的效益,并没有转化为全民分享的效益。相对而言,全民分享的效益,要么是间接的,要么是因为土地市场和楼市的泡沫,而实际上被对冲掉了。另一方面,在城镇化的拓展过程中,低价获取集体土地、强拆乱建、不珍惜原有人文资源和生态资源等情况也大量出现,导致了许多博弈的发生,个别地方,甚至一度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对于城镇化效益的吞噬。在新的城镇化进程中,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如果不对新型城镇化填充新内涵,那么风险因素就不仅不会排除,而且可能成为痼疾,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首先,地方政府当然是城镇化进程的操盘者,但需要避免在所有交易环节都是交易者。比如,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环节都需要政府出面,有的区域,政府完全可以退出而只做仲裁者的区域,让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作为投资者应该参加交易过程。但是,如果土地开发用途属于商业范畴,政府理应避免过度介入。当然,现实情况是,由于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一方不是交易主体,因此地方政府直至村级组织,事实上在扮演着代理交易者的角色。但需要看到,一旦处理不好,这对于政府公信力会形成较大考验。因此,设定地方政府在城镇化中的行政范围,是需要完善的顶层设计。
其次,对于土地开发中涉及到的人文和生态资源变化,需要更严格的程序把关。在这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社会维护人文和生态资源意识的增强,许多破坏人文和生态环境之举,都得到了纠偏。但需要看到,纠偏本身也意味着额外成本的付出。如果环评等制度更加刚性,这类成本可以大大减少。
最重要的“新”,应该是城镇化进程中人的权利跟进。一个较为普遍的城镇化误区是,城镇化就是土地的硬化,就是新建筑的崛起。而人力资源则较少被制度关照。但实际上无论是从经济增长还是社会发展的角度考量,只有让人完成城镇化,城镇化才是完整的和真实的。对于已经或未来在城镇工作,履行所有义务的庞大群体,应赋予他们相应的公平权利。有了这样的权利,才有可能培养出新增的巨大消费群体,刺激二三产业的发展,培养出消费内需。有了这样的权利,目前存在的国民待遇差异才能消除,城镇化才更具有合理性和生命力。目前城市的公共服务跟不上,不是理由。囿于城市利益的计划式思维,需要在新的城镇化进程中修正。
从这个角度说,新的城镇化,不应比速度,而应比质量。比照国外经验,也是如此。目前中国城镇化率将近50%,与1910年美国46%的城镇化率相类似。美国从46%的城镇化率到70%的城镇化率,用了50年左右的时间。消除种族歧视等,都是在后半程的城镇化中实现的。而今后中国的城镇化,也需要实现对目前二元化机制的修正。实际上,人的无差别发展,才应是城镇化的最大意义。
(据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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