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落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15日晚间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8项规则,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创新企业境内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正式“落地”。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8项规则,是依据《证券法》、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制度规范制定的,是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配套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具备三个特点:
一是整体性。交易所层面的配套规则涉及主体包括境内创新企业、境外已上市和尚未上市红筹企业,涉及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的内容包括上市条件、上市后的交易、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等。为体现创新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利性,上交所对三类试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求,以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交易安排作出了统一规定;
二是针对性。在遵循现行基本业务规则中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创新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日常监管、投资者保护等环节作出针对性安排;
三是包容性。在统筹考虑三类试点创新企业共性制度需求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则适用依法作出了适度、合理的差异化安排。
双层股权架构是红筹企业与境内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一项主要差异。在规范投票权差异方面,实施办法设置了四个方面的规定: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规定了实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行使的禁止性要求。
据悉,上交所将从两个方面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出现过度投机炒作:一是防止市场中热衷题材炒作的游资大户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进场;二是防止在上市初期涨停板打开后出现新一轮投机炒作,特别是在通过虚假申报、拉抬股价之后实施反向交易,将前期吸入的大量筹码“派发”给跟风入场的中小投资者。
另据新华社报道,为支持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深交所15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同时,深交所还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订了系列配套制度。
实施办法是深交所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由于本次试点工作涉及境内创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三类主体,还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两种产品,需要考虑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已上市与未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等差异。所以,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下的不同产品实施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涉及上市要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安排等方面。
实施办法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发行的不同证券品种,分别设置了上市条件。试点创新企业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红筹公司申请存托凭证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的,还应当符合本所对于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特别规定。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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