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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方被判赔偿,法律为道德托了底

攀枝花日报 2016-06-17 00:02 大字

新闻事实

江苏徐州市一名12岁少年李鸣鹤,因救落水同伴小旭而沉入塘底。痛失爱子后,李鸣鹤的父母因不满获救者“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死者的葬礼都没参加”,也为了回击“闲话”为孩子正名,将小旭的父母告上法庭。徐州市铜山区法院14日审理认为,获救者小旭虽无过错,但要承担“公平责任”,一审判决小旭的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

法院判决小旭的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此案中,虽然李鸣鹤和小旭均无过错,但李鸣鹤是为救小旭溺水身亡,李鸣鹤父母所遭受的“损失”若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作为受益人的小旭及其父母,理当给予李鸣鹤父母以经济补偿——虽然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当生命逝去,便只能用经济补偿来体现公平和道义。

人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特殊语境下,这句话并没有错。但要看到,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两者在弘扬真善美、抵制假丑恶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无论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说的“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还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都说明了一个道理:道德往往需要法律来托底,而法律常常要为道德做主。法律之上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法律,当道德发生滑坡时,法律为其提供刚性支撑;当道德变得面目可疑时,法律为其辨明是非、分清对错。

这是一次法律判决,也是一次关乎道德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正义,也传递了道德观念。鉴于此类诉讼并不多见,所以这次判决具有一定的标本价值——法律为道德托了底、做了主。

—— 据《京华时报》 晏扬/文

从道德角度来说,在已经确认当事少年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而溺亡的情况下,被救者和其家人,应该表达自己的感恩与感激之情,体现出自己的诚意与敬意,也应该采取实际的行动,包括精神上的或者是物质上的,来对见义勇为者家人给予必要的抚慰。这不但符合道德上的要求,同时也是见义勇为者家人所期待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闻中这起见义勇为事件,显然正符合这种情况,所以法院才本着“公平责任”的原则,做出了获救者对救人者家人进行赔偿的判决。

其实道德角度也好,法律角度也罢,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在每一起的见义勇为事件中,都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流血流汗又流泪”,因为这不但是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的一种抚慰,同时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肯定、褒奖与彰显。

—— 据《北京晨报》 苑广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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