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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被立案 前代言人汪涵是否需要担责?

澎湃新闻 2020-07-03 07:32 大字

日前,“爱钱进”APP被指“爆雷”,有投资人发文称,该APP自6月起出现兑付困难,资金无法正常提现。曾是“爱钱进”代言人的主持人汪涵也因此被推上风口浪尖,投资人争相向汪涵隔空喊话“讨钱”,此事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据悉,“爱钱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调查。有投资人指出,“当时是看汪涵的广告,相信汪涵才把钱放在涉事理财产品中,如今该理财APP涉嫌诈骗,汪涵也有责任。”

工商资料显示,“爱钱进”APP系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用户提供资金出借服务,累计撮合成交额高达2319.21亿。

7月2日,汪涵团队透过媒体发声明致歉称,曾于2016年至2018年代言该APP,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感到痛心,他曾多次联系平台,敦促解决问题,他和律师团队将继续与平台和有关部门沟通。

近年来,明星代言的理财产品“跑路”或涉案的不在少数。P2P“爆雷”,明星要为代言的理财产品担责吗?

第一,广告法方面。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代言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就规定来看,明星代言商品、服务承担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或推荐的;二是,广告代言人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推荐、证明。

可见,汪涵对于曾经代言的“爱钱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要退回劳务酬劳,主要看其是否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即有无明知广告为虚假,或是有无真正使用过“爱钱进”APP进行理财。如果汪涵在代言期间,尽到该等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刑法方面。

金融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困难,平台运营者涉嫌集资类犯罪的,广告代言人有无刑责?

一般而言,广告代言人只是就自己的宣传、肖像等与广告主签订合同,不能深入的明确产品或服务存在的违法问题。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广告代言人不会对其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理财平台从事的是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宣传,才会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之外,要明知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具体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要知悉平台吸收存款的非法性。

综合来看,理财产品“爆雷”,广告代言人有无责任,主要是看代言人的广告行为是否合规。如代言人违规代言,未尽到必要义务,则存在需要退回代言报酬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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