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刷脸官司,是对隐私保护的提醒
□魏英杰
据报道,浙江某大学副教授郭兵去年4月在杭州野生动物园办理了一张双人年卡,在一年有效期内,可凭年卡及指纹不限次数入园,当年10月,动物园方面短信提醒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无法正常入园。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动物园退款。双方协商未果,郭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脸识别技术如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许多场景都在应用,很多人也没有感到哪里不对劲。从这角度看,我们应该感谢郭兵——他的较真,让我们有机会重新思考人脸识别技术及其运用对个人的影响,以及该技术的法律边界。
每个人的脸,具有不可替代性,既关系到我们的个人隐私,又关系到我们的个人财产安全等诸多事项。这就意味着,我们授权使用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越多,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系数越高,个人安全也就越得不到保障。
事实上,很多人只是知道,刷一下脸就可以付款,就可以通行无阻,而不了解这背后的技术操作及规范。这样来看,郭兵对动物园升级使用人脸识别持谨慎和反对态度,值得理解——我不知道你拿我的脸去干什么,我怎么能随随便便答应?不过,由于人脸识别的相关规范目前并不健全,这起“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实际上更像是消费维权官司。
郭兵认为,动物园仅凭一条短信通知就要求改变入园方式,是一种“单方变更”,而其单方升级入园方式,实质是“违约且构成欺诈”。换句话说,起诉方的诉求并不是直接落到人脸识别问题,而是从更成熟的消法体系入手。明明反对的是人脸识别,却只能质疑对方的程序,这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尴尬。
不过,无论这场官司谁输谁赢,都能起到一个作用,就是提醒我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反思诸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同时,针对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应用,需加快健全法律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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