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我自愿放弃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赵春青 绘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曾经是一名事业单位职工,现如今在沈阳一家会议中心工作。2018年辽宁事业单位改革,我所在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由于工作业绩不突出,原单位让我停薪待岗,“自谋出路”,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为我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2月,我应聘到沈阳市一家会议中心做采购员。因为当时原单位为我缴纳社保,我无法与会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会议中心要求我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诺书,同时要求我放弃让会议中心为我缴纳社保。考虑到薪水不错,如意的工作难找,我便签字了。
2019年9月,会议中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会议中心没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近我检索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认为,会议中心应当向我支付“二倍工资”,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辽宁沈阳阿坚
为您释疑
阿坚:
关于您提出自愿放弃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的事,我和我的同事经过激烈讨论后达成一致:那就是您的上任“东家”会议中心不需要向您支付“二倍工资”,我们给出的理由如下: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是不能放弃的,但是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衍生出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是可以放弃权利的。您承诺的是“自愿放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这样的承诺书应该视为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生效后就应严格履行。如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付二倍工资,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根据您的描述,自愿放弃是您的真实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您还在会议中心工作时可以申请“二倍工资”,并要求会议中心与您补签劳动合同。但在会议中心与您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就只需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3200元。
同时,我也提醒您,如果再次遇到或者您的身边人遇到签订“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时候,一定要提醒自己和他人,认真了解其中各项条款,明确未来将面临哪些状况再落笔签字,否则出现劳动纠纷将后悔莫及。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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