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地方立法迈出重要一步
虽然这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其展现出补齐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价值,对“诚实但不幸”的创业失败者是有望免除无休止债务困扰的福音,对无视市场规则的“老赖”是一个“噩梦”。
据《工人日报》6月9日报道,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这意味着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个人破产的法律草案,拉开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序幕。虽然这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其展现出补齐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价值,对“诚实但不幸”的创业失败者是有望免除无休止债务困扰的福音,对无视市场规则的“老赖”是一个“噩梦”。
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清理债务、退出市场、实现“自救”,在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法律规定。之前,我国的市场主体多为法人,自然人市场主体占比较少且多为小本经营,即使经营失败对家庭及社会的影响并不十分突出。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兴起,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电商、微商等自然人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风险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创业企业、民营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因无法免除对企业的担保义务导致一些“僵尸企业”应退难退。如果不能打破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规制,让经营失败的自然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不仅不利于减轻个人及家庭的债务负担,不利于其他市场主体谨慎选择交易对象,也不利于从更广泛层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此,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多次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提案。
事实上,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之前相关方面已经在积极推进政策规划和实务探索。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负责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层面,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法院已开始相关尝试,温州中院从审判程序入手,台州中院从执行程序破题,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尝试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突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可谓在立法层面的先行先试之举。
在个人破产制度体系中,为饱受债务折磨的自然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与预防和制止恶意逃废债是“正反面”的关系。处理好“正反面”关系——既要给个人债务“松绑”,又要预防恶意逃废债——是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发挥理想效能的关键。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要有效利用好我国已有的法律成果。比如,我国已经出台实施了《企业破产法》,在法人破产制度方面建立起一套规范的程序,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借鉴。《民法典》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为个人资产进一步廓清了法律边界。近年来有关方面持续推进个人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便于相关方面便捷查询个人财产信息,有助于防范某些人隐藏和转移财产。
另一方面,要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将公众对恶意逃废债的担心堵在个人破产程序之外,不给投机钻营留下任何空间。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虽然相关法律制度越来越严密、社会诚信建设越来越扎实,但总有一些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公众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中减轻或者免除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可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尝试恶意逃废债的通道。而这无疑是对立法者的严峻考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的约束惩戒机制,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形成守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环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立法一直都有先地方后全国、先条例后法律的模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契合了这种立法模式。期待该条例的制定,能够广泛凝聚共识,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可借鉴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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