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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游览中受伤赔偿责任视情况分担

安徽法制报 2020-05-20 10:16 大字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母亲(63岁)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在参加恐龙主题展时,因各种模拟声响过大且过于刺激,导致我母亲心脏病突发,被送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后我要求旅行社承担1万元医疗费被拒绝。旅行社认为这是我母亲自身原因导致,且在参观前,旅行社已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请问像我母亲这种情况,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方孝武

方孝武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旅行社在履行义务方面有一定的缺失,应当对游客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你母亲这方面来说,你母亲忽略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是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包庄法庭法官李德志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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