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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税立法调节消费行为

齐鲁晚报 2019-12-02 04:47 大字

通过消费税征收立法,必须以不增加民众负担为前提,处理好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的关系,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改革,于法有据。

□胡建兵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有望在年底前公布,公开征求大众意见。为了在2020年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前以国务院暂行条例形式存在的税种立法明显提速。今年财政部的立法工作安排中,提出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几部法律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此次改革将消费税收入中的增量部分下划地方,存量部分依然由地方上解中央。如果这一方案正式实施,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的财政压力,而且让消费地分享消费税税源,能够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激励政府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消费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但消费税如何征收,不是随意改动的,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财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消费税法,在坚持总体税负基本稳定的原则下有序推进。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之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这就意味着,必须将出厂价和批发价降下来,否则的话,将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要处理好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的关系,改革必须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消费税立法很有必要,但必须以不增加民众负担为前提。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引领和规范改革、保障改革成果,同时要注意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国务院印发的《方案》明确,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涉及重大改革的税收立法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寻找正确的政策,取得经验后立法,这是寻找最大公约数的最好办法。

消费税立法,在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同时,一方面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如对烟酒等征收消费税,可以控制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消费品的生产。另一方面可以抑制超前消费。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政策上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对目前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费税,可以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费。此外,还可以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个人生活水平或贫富状况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总之,通过消费税征收立法,必须以不增加民众负担为前提,在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以及强化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手段的特征的同时,可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在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同时,更好地调节产品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和方向,调节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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