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被判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售卖含有“瘦肉精”的羊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据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供货方提供无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得羊肉并出售。
2017年11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陈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克仑特罗成分含量为每公斤39.2微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检出克仑特罗成分含量为每公斤50.9微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食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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