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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江淮时报 2019-03-04 12:06 大字

“现有的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信息快速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迫切需要在保护理念、程序和实体上进行改革。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由于侵权产品具有网络空间上大范围的流通性,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周世虹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 “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立案标准,通过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倒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明确和统一。

网络侵权信息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强,传播迅速,且极易于篡改、伪造和删除,侵权形式日趋新型化、多样化、专业化,加之没有统一的互联网案件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举证难和认证难现象;当前,尤其是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占比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定和裁判进行规制。周世虹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案件证据规则;适度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反转和倒置;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方网络/数据公司存证机制(电子证据平台)和规则;强化网络平台经营者保存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直接裁定对侵权行为和侵权人实施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很少,原因是审判人员对案件走向没有把握,对被保全人不予配合违反禁令如何处罚存在顾虑等。周世虹呼吁,规范保全条件、强化担保措施,尽快推动各级法院裁定实施行为保全的力度。

关于赔偿,周世虹提出,强化法院在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方面的职能作用,创新查明事实的方法,建立知识产权估价、鉴定体系,适度增加被诉侵权一方的举证和说明义务,加大侵权方的证据披露义务,以便于准确查明侵权人的销售数额和获利数额;在专利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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