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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职校”不能混日子

宜宾晚报 2019-03-04 11:13 大字

秦律《除弟子律》:“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

在古代,不论官办性质的还是民间作坊师带徒式的职校,对教师和学生均有严格要求。虽然在“艺徒制”教学中教师使唤学生的权力很大,但也不能为所欲为。早在先秦时,已有各种保护生徒的规范。

1975年底,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秦国竹简,上面记载了不少秦国司法条例。其中的杂律里就有约束师傅行为的《除弟子律》:“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大概意思是,如果师傅将弟子不当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就会受到耐刑的惩罚,即剃去鬓须,罚劳役一年。如果使唤徒弟超出法律规定,出现笞打等体罚行为,则罚一副铠甲;如果将徒弟打伤破皮,加倍惩罚,即罚两副铠甲。

在古代,徒弟学不好,老师是有责任的,师傅的行业口碑也会因带不出好学生而变差,所以师傅多会认真带徒授业。同样,学生如果只是混上几年,不好好学习,也很没面子。以秦国为例,秦律中的《均工》规定:“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在这里不难发现,在秦国,师傅必须认真教徒授业,但同时对学生也有硬性要求:有工作经历的学生在一年学成,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在两年学成。如果提前学成,上级会给予奖励;如果期满学不好,名单要上报。如果学生不好好学,学不成、学不精,或学时不够,就算出师了,在业内也很难立足,到清末仍如此。据《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清末湖南武陵《刻字店条规》规定,徒弟要学满四年,“恐四年未满,不准出师,同行也不准容留。”

(据《晋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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