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道能不能用来解决内急?
[摘要]锐评
10月3日晚,在广东省珠海开往深圳的一辆大巴车上发生了惊险一幕: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一女子称其为孕妇,要上洗手间,要求司机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司机解释说高速上不能停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
高速公路内急的问题可能人人都会遇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解手并不罕见,私家车居多,没有出事,确实是万幸。但侥幸心理要不得,这绝不能作为解决内急的通则。
另外,还须厘清一个问题——应急车道究竟用来应何急?能否用来停车解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解答,仅第68条提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提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而何为“紧急情况”?也未解释。
对此,不少地方性条例作了规定,比如本事件发生地广东,以及江西、湖南规定,除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之外,其他机动车仅在发生故障时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再比如北京、辽宁、江苏和浙江,则规定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河北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遇有载运物遗撒、飘撒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
由此可见,应急车道适用标准在于“生命”二字,只有在生命遭到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才属于机动车合法占用的紧急情况。司法实践中,曾有为此走上法庭的案例,审判机构依然遵循生命原则。这也再次印证为何将应急车道又称为“生命通道”。这样一来,内急能不能使用应急车道,并非无解。这再次告诫广大乘客,如果不确定有车载厕所,请乘客提前做好准备,方万事无忧。让生命通道保持畅通,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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