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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存缺失 文物回家路漫漫

南宁晚报 2017-07-16 08:19 大字

7月14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两位法官参加章公祖师肉身像案首场法庭听证

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首场法庭听证于当地时间14日下午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结束。由于被告奥斯卡·范奥弗里姆声称已将佛像转手,福建村民诉讼代表坚持要求法庭判决被告为其佛像转手之说提供证据,并公布佛像新持有者的身份信息。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在答辩书中自述,他在得知福建村民计划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争议佛像交换了该对方私人收藏的艺术品;该第三方对佛像有关争议完全知情,希望保持匿名。“根据荷兰《民法典》,这种情况下的交换行为是对良好道德的违背,对礼仪和秩序的冒犯,也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却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

国内文物法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综合新华社、中新、中广报道

■深度

境外流失文物四种追讨途径

长期以来,国际上关于文物追索都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介绍,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主要包括依法追讨、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几种途径。

依法追讨

目前,常用的海外文物追索多边国际条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此外,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文物保护协议也起着重要的追回作用。

1995年的公约首次确立了“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归还被盗物”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美、英、德等主要文物进口国尚未加入该公约,这就导致有时候其实际约束力大打折扣。

商业回购

面对种种追讨困境,商业回购文物成为无奈之举。圆明园十二生肖中的牛首、猴首、虎首、猪首和马首无一通过法律途径“回家”,均通过回购而来。而几年前挪威归还圆明园石柱也是一种“变相回购”。2013年底,中国民营企业家黄怒波与收藏这些石柱的挪威卑尔根kode博物馆达成一项协议:黄怒波向这家挪威博物馆捐资1000万挪威克朗(约合160万美元)。该博物馆于2014年秋将这些石柱归还中国。明眼人都看出,这属于“捐资”换“归还”。

外交谈判

政府间的外交谈判也是追讨文物的方式之一。

2012年3月,埃及驻西班牙使馆就曾通过外交手段,成功追回1999年被走私至境外的一批法老时期文物。

这要从2010年说起,西班牙警方从一个古董商手中没收了8件埃及文物,从此埃及方面就致力于这批文物的追回工作:先是专家鉴定,确认文物属于埃及;然后同西班牙司法部门交涉,直到获得对方同意,收回文物。

无偿捐赠

捐赠是比较常见的文物回归方式。

中国从法国追回圆明园兽首事件中,法国皮诺家族从原持有人手中购下兔首和鼠首,无偿捐赠中国,中方最终通过被捐赠的方式追回了海外流失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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