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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容性理念推进现代乡村治理协商民主

贵港日报 2017-05-23 10:15 大字
平南县委党校 苏鹏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为此,构建一个包容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权力互动、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扩大乡村社会力量,转变政府职能,协调各方矛盾和利益,包容社会各方力量的治理,增强党的核心凝聚力。

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与现代治理能力息息相关。随着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现代乡村社会从封闭、单一走向开放、多元化的发展。但是,在当前现代乡村治理宏大的实践中,形成多元化主体参与协商共治还面临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包容共识局限:价值分立与治理碎片化。共同价值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植入、现代性的冲击、消费文化的侵蚀、人口流动的加快、传统价值的嬗变,使经济利益已越来越成为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一些地区的村民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平等意识相对淡薄,真正的民主思想、包容心态、协商理念、妥协精神、理性共识并未在广大乡村村民心目中扎根。二是政治包容贫困:主体间的协商能力不平等。平等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它包括机会平等和能力平等。在乡村协商民主实践中,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虽然被纳入乡村协商对话体系中,但因资源和能力的限制,他们普遍缺乏认知自我、表明主张的理性知识,因此无法平等有效地同乡村干部、经济能人和家族长老等协商沟通。三是文化包容缺陷:协商文化匮乏。协商文化包括以协商为魂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它强调和谐与妥协,注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个体私利与公共利益间的调和与统一,重视村民协商中彼此话语间的转换与包容,促进乡村协商民主生活化、习惯化。但是,受传统政治、思想、文化等诸因素影响,乡村社会的协商文化并不浓厚。

包容性治理作为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不仅要求治理体系内行为体的多元化,更张显治理结构的弹性,有利于缝合社会分化和断裂,增添和谐因素,创新社会治理。乡村治理应以包容治理为价值目标,培育多元治理变量,实现多元主体共治。

一是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增加社会资本。乡村协商民主建立在乡村经济基础之上,没有乡村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可协商的乡村公共事务。通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论是村民还是基层政府,就有了更多的经济能力和谈判资源。基层政府需要凝聚各方力量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包容性增长;要加大乡村公共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教育水平,不断提升乡村经济自我生存能力。

二是培育协商文化,夯实社会根基。成熟的市民社会是乡村公共理性和相互包容产生的社会基础。通过组织化的力量,才能提高农民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能力。协商文化也是乡村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乡村协商民主的可持续性依赖于成熟的协商文化。培育乡村协商文化,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要深入挖掘农村公共协商的文化资源,增进乡村公益精神和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本,形成农民理性表达的文化支撑。

三是健全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型政府。制度是实现乡村协商民主、平等、公正和高效的重要保障。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规范乡村协商民主的程序,确保协商机会平等,提高协商效率,化解政治冷漠,促进阶层和谐,实现乡村协商民主的长足发展。比如:确定协商事务,启动乡村论坛,确定协商主体,认定协商结果,执行监督决策等。地方政府是乡村协商民主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从协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到协商议题的选择与设计,从协商经费的筹措与投入到协商共识的转化与落实,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基层政府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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