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需绷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根弦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5月13日《新京报》)
其实,“醉驾入刑”松动早已有之,只不过这次是以“量刑指导意见”的形式让人一目了然而已。根据刑事处罚原则,“醉驾”并非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任何罪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不认为是犯罪,醉驾当然不能例外。即使醉驾已经构成犯罪,依法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前者是非罪,后者是有罪,只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已。
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养成“醉驾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观念是好事一桩,会促使你时刻绷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这与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刑罚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远离酒驾,对于司机本人和其他相对人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因此,作为司机,就要严于律己,坚决跟“酒驾”说“NO”,毕竟生命是脆弱的,没有第二次生命可以绽放。
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滋生徇私枉法的司法腐败。因此,《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出台,旨在规范审判行为,将法官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里。面对“酒驾”现象每况愈下的良好局面,我们除了珍惜外,仍应坚守“酒驾入刑”的威力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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