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盲文试卷”式权利待激活?
新锐观察
□江苏 于立生
“输赢对我其实不重要,我就是想要一份试卷,让今天的我和以后的视障人能够考试。”日前,视障女生小倩(化名)对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此案。小倩称,过去大半年,她为了能用盲文试卷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尝试了很多办法而不得,起诉是迫不得已的选择。(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9版)
《残疾人保障法》早于2008年7月1日施行,其第54条明文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一项由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性教学考试,自也囊括其中。
为视障考生提供盲文试卷,于教育部考试中心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能在考试时用上盲文试卷,则是视障考生所应享有的、考试中心应予保障的法定权利。可是,为何一项早经法律明确9年之久,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权利,却还要通过视障考生的执着争取才有望“激活”?
个中原因,无非是每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全盲视障学生少之又少;而在这少之又少的全盲视障学生中,因没有盲文试卷而参考受阻,能像小倩这样不卑不亢挺身执着维权的,更是凤毛麟角。而要为这占绝少比例人群,专门把试卷转译成盲文试卷,也涉及经济成本问题。于是,这些拟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全盲视障学生,也就被撂在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日前回应:已关注到此情况,今年6月四六级考试盲文试卷的命题、制卷、考务组织等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以满足盲人考生的愿望。虽然考试中心的亡羊补牢迟来9年之久,但从善如流、尽快纠正的态度,也还值得肯定。
此事发人深省的地方在于:还有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仅仅是停留于纸面之上,尚待“激活”?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去逐一检视、补正,而不宜等行政相对人被迫找来争取时,陷自身于被动。以盲文试卷一事来说,既然给视障考生提供盲文试卷是项法定义务,那么,哪怕常年并无一名全盲视障学生应考,也并不意味着考试中心的此项法定义务就可因此豁免。
新闻推荐
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两天阻止59起电信诈骗案
本报讯(通讯员陈永霖记者刘洋)近日,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接到省公安厅预警信息,迅速启动电信诈骗应急处理机制,成功阻止59起电信诈骗案件,为群众避免经济损失200余万元。5月6日至7日,市公安局反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