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论坛
近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泰州农科所的研究人员打算对20亩种植历时6年的芋头进行采集收获,却发现芋头被周边部分村民偷了。农科所在400余亩蔬菜培育基地里种植着用于科研的各类农作物,今年已经多次出现被盗的情况。当地警方表示,由于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无法予以立案。(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
缺保护“芋头”的法律
更缺保护科研的意识
□毕晓哲
此次村民偷窃当地农科院的科研芋头,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一方面所有数据统计工作现在都无法进行;另一方面,随着某个材料中育种的丢失,里面可能蕴藏着无法估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
这里其实就是科研实物价值和价值评估的“两张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科研类”被盗窃物的价值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科研管理部门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说法。科研作物、科研实物被盗,只能按照“普通商品价值”来定性。在国外,一些国家对于科研作物、科研实物的保护力度远高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对于科研作物被盗窃的办案机关是联邦检察部门或联邦调查局,这就比单纯的侦查机关介入重视程度上要高。联邦调查局介入,有可能按照国家安全案件办理,对于科研被盗物的立案是以“整体投入成本计算”而不是“实物价”。2014年,几人因盗窃自交系玉米种子被美国检察机关逮捕。《纽约时报》援引联邦检察部门的话说,一种自交系需要耗费五到八年的科研时间,成本可达3000万到4000万美元。可想而知,罪名将多么严重。
不难看出,“科研芋头”被盗却不够立案,表面上是法律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深层次反映出来的是对科研保护的冷漠态度。
“芋头”被盗立案难
也是执法办案偷懒
□房清江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金额是立案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标准。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偷盗科研芋头,只要不将其当作普通农作物失窃,严格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是能够立案并给予偷盗者严惩的。比如,该科研基地多个品种的农作物多次被盗,不乏多次盗窃的村民,按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表述,这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且,盗窃科研农作物价值的认定比照同类作物繁育种子的价格计算,通常能够达到立案标准;此外,盗窃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的破坏,也应纳入立案标准综合考量。
偷盗科研作物单纯以普通农作物价格来计算数额,并以犯罪数额标准作为立案与否唯一的标准,既是对法律法规的简单机械理解与执行,一定程度来说,也是执法办案懒政。
法律法规不可能针对盗窃穷尽所有的情形,需要执法、司法在实务中依法灵活把握。否则,偷盗科研作物的情况多发,不但使得农业科研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体现不了全社会尊重创新创造的价值理念,也会导致偷窃法不责众的社会错觉,损害社会秩序。
新闻推荐
大佬齐聚车展论道共商自主品牌发展方向发展新能源,做大做强市场
自主品牌汽车厂家代表共话突围之路张中摄本报记者张子森实习生张亚璐在中国汽车市场已进入“微增长”的背景下,自主品牌汽车近两年表现不俗。2015年,自主品牌汽车销量占中国乘用车总销量的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