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约束摄像头,先明确公私边界
近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条例的诞生意味着在公共区域随处可见的“眼睛”,有了统一的规范要求。如何权衡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成为这部条例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不是什么新名词了,年起逐步铺开的“平安城市”建设就包含了联网共享的视频监控系统。此后,北京、重庆、安徽等省市区,以及广东、长沙、太原等不少城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对相关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作出要求。尽管目标与功能相同,但这些地方性的规定还是存在不少差异,比如都按照必须建、可以建、不能建对公共区域进行划分,但各项清单并不一致。此次由公安部出台管理条例,就是为了建立起统一权威的标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条例所规范的是那些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区域与非公共区域往往不是完全隔离的,这就涉及到相关设备的安装,如何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也是很多人的关注焦点。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尽管明确了旅馆客房等场所禁装相关设备,也明确了安装位置与住宅保持距离,但仍有相当大的模糊空间。比如说,按照顶层设计,未来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封闭式小区也要逐步“拆墙”,当小区内部道路连入路网,监控道路与避开住宅就是绕不开的问题。
当然,权衡保护安全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只是一个方面,在解决了装在哪儿、怎么装的问题之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才是重头戏。从以往报道来看,公共区域摄像头的影像资料“意外流出”并不罕见,甚至包括一些迅速热传网络的“劲爆”内容。然而,相关责任追究却显得绵软无力。同时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某区域明明处于监控之中,调取资料时却很容易遭遇“设备坏了”“资料丢失”的情况。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设备就成了摆设,甚至成了一些部门机构推责的工具——对自己有利的就提供,对自己不利的就百般推脱。
都说“安全无小事”,公共安全更是干系重大,以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恰恰证明了这一系统的有序运行意义重大。出于安全的考虑,在安装了相应设备的公共区域,人们的活动展现在“阳光”之下,这本身就做出了一定的权利让步,再加上建设、使用、维护相关系统的资金,大部分也是取之于民,因此,条例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让旨在维护公共安全的系统,尽可能少地降低民众付出的“成本”,更好地维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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