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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筑基之举,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筑基之举

青岛早报 2016-10-11 00:00 大字

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既有对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重申和强调,更有为切实保障人权而作出的诸多新的制度设计,实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

多年来,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在过去存在 “以侦查为中心”“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诉讼制度的症结问题,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庭审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从根本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既是原则,更是要求。既要求侦查机关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又要求法庭在审判阶段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既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核实其辩解意见,又要求在审判阶段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庭审中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各方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和反驳,尤其是要避免在庭审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当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意味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就不重要,而恰恰是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规范性、严格性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最终是要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合理分工,真正实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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