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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税一成不变是“法制不作为”

甘肃经济日报 2016-10-14 00:00 大字

□薛家明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税收既是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众所周知,经济形势和公众的收入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为保证调控的有效性,税收政策也会随之做出调整。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而在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已达到5170元/月,实习生工资也动辄2000+。可见,继续坚持800元的起征点,劳务报酬税已变成对实习生的集体“薅羊毛”。而这会让税收的调节作用失灵,影响分配公平。那么,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为何一成不变呢?对此,相关部门的解释是,“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但这并不能服众。要知道,“税出同门”的个人所得税,1980年至今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既然个人所得税可以动,那么劳务报酬税怎么就不能调整?这让我们有理由推断,劳务报酬税一成不变背后不是“门槛高”,而是“法制不作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是时代的强音,也是当前中国发展的主旋律。而要唱响创业创新这个主旋律,首要之义就是改革各种束缚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而劳务报酬税过低的起征点,无疑就是束缚社会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让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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