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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有规范

江淮时报 2016-08-16 00:00 大字

本报讯 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创新规范全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以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运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通知》自8月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同时必须报有管理权的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后方可执行,价格试行期为二年。同时应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向患者和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的试行价期满前三个月必须向有管理权的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正式价格等。 (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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