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
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一问:“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人均GDP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二问: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三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说,司法解释对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予以了明确。实体方面,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这样的规定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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