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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信用卡被透支案件如何定罪引发争议

广安日报 2015-11-24 04:07 大字

信用卡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日常工具,围绕信用卡展开的犯罪活动也逐渐涌现。2009年3月,福建省长汀县黄屋新村两村民丘某、俞某委托林某办理农业银行(3.17,0.01,0.32%)惠农卡,但二人迟迟未领到农行的惠农卡。至2013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经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丘某、俞某,他们才得知其在农行的惠农卡早已办理成功,并已被他人盗刷了3次,每次被刷3万元,每张卡仍有3万元未还款。

经查,2010年2月,钟某因住院向林某借了6万元,3天后林某给钟某两张惠农卡(经查,此两张惠农卡为丘某、俞某的惠农卡),让钟某将6万元借款直接还至这两张惠农卡上,每张卡分别还3万元,并在4个月后惠农卡款项快到期时提醒钟某到银行还款。钟某还款时方知这两张惠农卡是丘某、俞某在农行办理的。之后连续两年,钟某仍继续每年从每张卡刷取3万元使用。到案发时,两张农行惠农卡内各有3万元尚未还款。本案认定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毫无疑问。但是对于林某,其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目的。林某明知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仍在实际信用卡权利人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信用卡,主观上存在冒称信用卡权利人的故意,冒用数额达6万元之多,其“非法占有目的”已相当明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林某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但其嘱咐“后手”要将信用卡透支的款息按期归还,表明其并不想“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只是“暂借”使用。但这并不妨碍认定林某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罪的客体--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办案人员认为,林某是在权利人的委托下,用权利人真实身份办领的信用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林某将他人的信用卡交由钟某使用,除叮嘱钟某按期归还6万元之外,还告知钟某归还6万元之后可以继续刷取此两张信用卡。此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明知钟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且偿还能力不足,有可能出现大量透支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仍将他人信用卡交给钟某使用,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是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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