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怎能浪费“证人”的钱财
□徐育超
长春检察院反贪局长等数名办案人员数次到海南办案,期间违反规定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被告人实名举报称,办案人员部分房费由本案证人所控制公司支付,而本案的证人其实是与被告有利益冲突的利害关系人。(2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检察官作为国家检察人员,应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同时还要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官从另一方面也代表着法律形象,更是司法机关的一柄尖刀,要无数次穿透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不过,与广大检察官正义形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春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在数次到海南办案期间,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而所用钱财全都来自办理案件的证人一方,其中还包括一名反贪局局长。这几位知法、熟法的检察人员,居然在这件事情上屡屡破坏法律底线,挑战法律权威。
其一,这几名检察人员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依然在办案途中乘坐飞机头等舱,住五星级豪华宾馆。中央八项规定明确提出要厉行勤俭节约,举国上下无不为了这节约二字而努力,可是这几位法律早已烂熟于心的检察人员却赤裸裸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置之度外,继续保留着过去办案的不正之风,出差在外,抱着山高皇帝远的想法,没有了约束自然胡乱作为,只是这样的作风早已是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其二,检察官作为办案人员,应该也必须与所办理案件的相关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以免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任何干扰因素。国家法律法规对此还特别出台了相关的回避制度,可以看出,检察官与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集都不能脱离案件的内容。而这几名监察人员却在“证人”的公司人员安排下,乘坐飞机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中途还毫无缘故地飞到与案件无关的旅游城市三亚逗留几日。如此与“证人”方频繁交集,而这些交集却不能与整个案件联系起来,不禁会让人浮想联翩,正所谓投我之所好,谋其之所需,此风气只会一步步蚕食着国家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群众信任感和满意感。
检察官,用笔者的形容,也可以称之为正义的化身,如法官般正义,如警察般高大。他们会代替群众,铲除犯罪,维护正义,他们是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而此类花费证人的钱财来办案的检察人员即使抱着一丝的侥幸心理,也不要铤而走险,要取长而去短,要始终坚持站在公正的立场来办理案件,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才能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谱写中国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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