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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乳品案一审宣判三名公司负责人被判5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兰州日报 2010-03-04 06:34 大字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3日对熊猫乳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原负责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

上海熊猫乳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原总经理洪旗德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原副总经理陈德华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一销售客户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将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

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经权威机构对上海熊猫乳品公司销售客户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毫克/千克,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

法院认为,熊猫乳品案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当时三聚氰胺对人体的危害已有社会共识,熊猫乳品公司也曾因奶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全国通报,并责令停产整顿。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被告人仍然组织实施违法生产和销售,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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