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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系列报道协议转让股份 三个关键点要把握

金融投资报 2021-12-11 00:49 大字

为满足北交所市场参与人特定股份转让需求,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行为,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共同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证监会批准发布,已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对《细则》进行了解读。

■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范 围 :占总股本5%及以上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北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一是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

“总股本的5%,虽然是一个相对数,但即使总股本只有5000万股,5%的股份数量也是250万股了。按每股40元计算,成交额为1个亿,这在目前A股市场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因此,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财务投资,不是买白菜那么简单的事。”成都美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超认为。

二是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金融投资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的个案不少,转让双方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母公司是同一家公司。“这个实际上就是关联交易。”有业内人士说。

三是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北交所备案、审查或审核的相关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事实上,接盘侠早就和上市公司沟通、洽谈好了,双方只是去北交所和中登公司履行一个手续而已。”有业内人士称。

此外,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以及北交所和中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协议转让股份,也适用该《细则》。

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方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申请协议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主体在办理协议转让过程中,如存在违反《细则》或者北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北交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条 件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细则》规定,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且协议各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北交所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也就是说,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盖章,而且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从而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

《细则》规定,受让方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此,有证券专业人士认为,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股份的投资者,显然是专业投资者。

《细则》规定,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细则》规定,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不能协议转让。“比如股份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质押物获得银行贷款,质权人为银行,而银行没有书面同意转让,该股份就不能过户。”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细则》规定,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的不能协议转让。对此,杨川平律师称,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较多,诉讼涉及的股份,由于法院迟迟未作出裁决,股份的权属问题无法确定,对于这类股份是不能协议转让的。”

此外,《细则》同时规定,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不得存在以下情形:转让双方或其中一方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二是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北交所业务规则的情形;三是违反股份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的。

程 序 :北交所审核+中登公司过户

根据《细则》,北交所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对办理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办理材料齐备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或反馈意见。

取得北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向中登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登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并在收到过户税费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根据北交所和中登公司的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一是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是涉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30%,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需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三是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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