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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来了

老年生活报 2021-05-21 08:48 大字

[摘要]新业态从业者养老不用愁

加快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又迈出重要一步。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自2021年6月1日起,将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养老需求增长催动试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4亿人,已占总人口的18.7%。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通知》所言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通过在领取年龄、积累期和领取期年限等方面作出要求,强化产品的养老保障功能,服务有养老需求的专属群体。二是采取 “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强,从而确保养老保险的长周期运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不同阶段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

产品设计突出养老专属

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的多个方面都突出体现了产品的养老专属性质。

随《通知》一同发布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方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

《方案》显示,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 (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很多人缺乏长期财务规划的习惯或能力,以至于老年时才发现经济上准备不足,因此,这种设计使其区别于一般的金融产品,能促进参与人实现养老的目的。

在保险责任设计上,《方案》还提出,试点开展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并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专家表示,将领取养老金与获取养老健康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无疑有助于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需要。

推进试点有赖多方合力

银保监会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仅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还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监管部门强调,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从险企角度来看,需要在投资方面保证收益的同时提升中长期的收益率;在销售端则要提升消费者对养老的重视,也要避免短期理财产品上的风格,帮助消费者做好长期规划;在服务方面,要能够提供优质的护理、健康等老年人生活服务。 ”王向楠表示,“养老是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的责任,每个支柱上三方的责任大小和侧重不同,但建设中均需要三方协助。发展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获得各方的支持,其中,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资本利得税延迟等方式促进养老保险产品发展,有大量的国际经验支持,我国应当尽早以更大的力度出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财税配套政策。 ” 钱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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