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落地在即 国常会称监管要稳妥有序推进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落地在即。
9月2日召开的国常会提出,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事实上,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在去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今年4月央行公布的《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也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更早前,央行还通过对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等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控制以下六类中的两类金融机构,那就将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后续将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执行,即(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控公司需持牌经营,也就是说,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按照去年的征求意见管,金控公司的监管需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就是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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