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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家产须重点报告

潍坊晚报 2017-04-21 10:12 大字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查处办法印发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出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报告对象

重点突出党政领导干部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修订的《规定》体现出“一突出、两调整”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与2010年版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以是否为参公管理单位为界限,将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区分为两类,参公管理的,处级副职以上人员都要申报;未参公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要申报。

至于国企,则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国企划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要申报;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申报,未涉及中层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

要求申报国(境)外存款

2010年版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要申报八项“家事”,六项“家产”。

八项“家事”包括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六项“家产”包括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合并调整,“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要求申报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

组织处理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

新修订的《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同时,新制定的《办法》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同时,新《办法》强调“凡提必核”,即提拔领导干部须核实其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本报综合《新京报》《北京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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