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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德州日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摘要]国办印发预案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预案》明确,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I-IV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预案》强调,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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