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贷100万元封顶 监管办法出台,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元
半岛记者孙晓琳报道
本报8月24日讯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对外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另外,《办法》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余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详解
为何不让网贷平台高额借款?
网贷平台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办法》中对网贷平台的内涵、监管体制、业务规则等做了规定,指出网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是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得到投融资服务的借款人、投资人,特别强调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
大额融资找传统金融机构
借款限额的相关规定,有的网贷平台负责人认为,小额分散化贷款有利于降低风险,而有的则认为,本来可以在一个平台解决的问题,需要到好几个平台去借,比较麻烦也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
对于限额的规定,银监会在发布会上也有所回应。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网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是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得到投融资服务的借款人、投资人,且涉及金额都是小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传统金融机构大体解决。
再者,目前来看,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上定位为小额融资需求。对于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风险控制,仅靠网上信息收集处理是解决不了的,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进行风险控制也还没有成功的经验。
此外,从国际惯例来讲,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平台定位就是小额。美国的几家网贷机构,个人上限是5、6万美元,企业上限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银监会表示,对于限额的小而分散是不是非常科学,会根据实践,对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目前设定的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的。按照此限额,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要求。
网贷机构难获金融牌照
《办法》中重申了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网贷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无法拿到金融牌照。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增设为十三项。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并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分析
消费信贷成方向,将引发洗牌
据悉,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而对于《办法》会带来的影响,业内人士进行了分析。
“限额规定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形态影响巨大。”融360分析师认为,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红线”。不少业内知名度高、成交待还规模大、投资人气高的领先平台都面临着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至于规模较小专注于某一类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若不能顺利找到符合监管规定的新资产端资源,则面临生死考验;而提前布局小微信贷、消费金融的平台,则获得了监管层面赋予的竞争红利。总之,此次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引发行业新一轮洗牌,预计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
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监管规定如何贯彻实施。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问题我们在暂行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陈莉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给P2P网贷再次定性:信息中介、小额贷款。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从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服务人群来看,它在金融领域更多的是起到一个补充的作用,这是它本身在金融领域的定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认为,未来P2P转型发展,首先是要守住底线,不能捅破天花板,要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业务方向。其次,P2P网贷机构应该找到金融体系的短板,比如和居民有关的金融需求,和小微企业有关的多元化需求。而且P2P网贷机构要避免仅将线下贷款业务搬到线上网站,应该充分利用新技术,实现资源的匹配,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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