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我的“娘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该如何把握
【案情简介】
A投资理财公司是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杨某2013年12月进入A投资理财公司工作。2014年6月17日,杨某被借调到B房地产公司工作, 工资仍由A理财公司发放。2014年10月28日,B公司给A公司发《工作协调函》,称“杨某于2014年6月到B公司协助工作,经考查,现将其借调至B公司,其个人工作关系仍保留于A公司,工资从2014年11月起由B公司发放”。2015年2月26日,B公司解雇了包括杨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杨某与A、B公司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仲裁请求】
B公司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
【处理结果】
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杨某的劳动关系归属于A公司还是B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观点一认为杨某与A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观点二认为杨某与B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观点一认为杨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某2013年12月进入A公司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但有入职及转正时的相关资料。且B公司向A公司发函称杨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A公司,在B公司上班期间由A公司向其支付了4个月工资,杨某在B公司工作实质是B公司从A公司借用。因此,杨某与A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观点二认为杨某在B公司上班即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杨某与A、B公司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在A公司上班即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B公司上班即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B之间的内部协调,不影响杨某的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杨某与B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杨某与B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我们趋向第二种观点。A公司是投资理财公司,属房产公司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房地产企业亏损,投资理财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实际上A公司已经无支付能力,所以A、B公司均称杨某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仲裁处理此案时,主要基于以下考量:本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如果支持了杨某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说法,可能劳动者在维权上增加了难度,且仲裁文书的送达都成问题。仲裁的重要职能是定纷止争,即在法律框架内化解或缓解矛盾,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观点二,有利于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龚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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