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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又有新动作 互联网保险新规率先出炉

德阳日报 2015-07-28 21:29 大字

昨(27)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官方微博正式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定义、机构、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规范。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同时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则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防风险

保费直接打到专用账户

《办法》还强调,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同时,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看险种

车险暂未列入

另外,《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从《办法》的经营范围来看,目前最大的财险品种车险暂时不能互联网跨区域经营。

防误导

要求充分披露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为详尽、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第一,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第二,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第三,这些信息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授权发布,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据业内分析人士介绍,《办法》出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些大的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健全,互联网设施硬件软件实力强大,容易快速接轨到位。而对于中小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机弯道超车,走超越式发展道路,借助互联网是多赢之举。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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