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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非存款类放贷征求意见稿 放贷业务或将实行许可制

德阳日报 2015-08-18 21:28 大字

近日,央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央行制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根据征求意见稿,央行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或将实行许可制度

规范互联网放贷

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此外,依照本条例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另外,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做出规定,互联网平台放贷业务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确立注册资本准入门槛

严禁违规放贷

关于注册资本,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向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此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并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放贷业务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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