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 高立 韩洁)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补充。
根据两部门《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所谓“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通知,企业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一是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是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是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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