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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藏5大陷阱

内江日报 2013-07-22 05:01 大字

在6月经历了一轮疯狂上涨之后,7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已经普遍回落至5%以下。

据相关调查分析,理财产品说明书内暗藏了投向不明确、信息披露不透明、自评风险评级、声称“不对准确性做保证”等多个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不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还是低,对于银行来说,其研发和发售理财产品都是有着满足业绩需要、稳定客户群、获得丰厚的中间利差等考虑。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多留意说明书内的相关条款,不要盲目为了高收益率去追捧理财产品。

问题一:

投向“一锅粥” 信息披露不透明

不管哪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大都具有一个相同特点:相关产品不论是成立方式、资金投向,都说明得十分笼统和模糊。

例如,一款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其“投资范围及投资资产种类”方面是这样描述的:“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回购、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级以上级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拆借、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

“大部分产品说明书都是这样写的,并没有明确的标识。但是在银监会8号文之后,对非标资产监管严格之后,这方面出现了一些好转,但还是存在投向不明确、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一位银行业资深业内人士陈先生(化名)表示。

问题二:

产品评级不靠谱 客户测评走过场

在产品说明书中,经常还能看到相关风险评级,如中信银行一款产品就在说明书中显示为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优选财富高级理财经理周琳表示,“这都是银行自己给自己评定的,并非是第三方机构评的,意义不大。”

事实上,该款产品确实在说明书中继续阐述了风险分级:“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据调查了解,不仅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本身不可靠,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必须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测评,不少银行也在走过场。

问题三:

清算期不享收益拉低实际收益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还会声称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通常情况下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周琳表示,如果投资者买入时间较早,而该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又比较长,实际收益率会被拉低。

“当产品到期时遇上法定长假,清算日则会继续顺延,银行兑付期进一步拉长。而产品标榜的高收益率,也因银行占用资金的时间过长大打折扣。”周琳说。

事实上,银行的理财产品确实不是款款达标。据普益财富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6月公布的到期收益率的产品中,有7款未实现预期最高收益率。

问题四:

霸王条款堂而皇之被列出

理财产品说明书里的霸王条款不仅会出现,且会出现很多次。例如某一款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写着:“在各投资周期内,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于该投资周期到期前要求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不利情形时,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银行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银行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进行公告。”

周琳表示,事实上,这些设计条款只有利于银行。

问题五:

推卸责任自发产品变“委托”

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6号26期风险揭示书上,中信银行明确表示“本产品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托)组成的联合金融服务团队推出的理财产品”,但在产品说明书中却看到了另一句话:“中信银行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

可见,银行只承认是代理、委托关系,但事实上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方,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

银行业资深业内人士陈先生表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要承担后果责任,但委托关系只要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行事,不用承担后果,“比如你让中介帮你出租房子,就是委托关系,出租不出去,中介不用承担责任。”陈先生表示。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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