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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出台 券商创新将再添利器

成都商报 2013-05-27 09:46 大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这意味着作为今年最有“看头”的券商业务创新,股票质押式回购已“呼之欲出”。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根据上述《办法》,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办法》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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