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租金收入计入资本公积专家:不符合会计准则
11月15日,云南旅游(002059)发布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拟对外出租一项房屋及土地资产,并将租赁带来的部分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为此,多名会计方面的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63万元被计入资本公积
公告显示,公司近日与云南耀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耀星管理公司租赁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65~767号,原世博学院的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此次综合租赁收入共计9346.14万元。其中,第一期(2012年)支付给公司的租金为3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产生的相关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故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无影响。
公告还称,据预测,如果本次交易实现,由于2012年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全部来源于租赁业务,根据证监会公告[2009]34号文件规定,将由此产生的收益162.6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自2013年开始,公司除租赁收入外还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这些服务项目产生的损益计入当年净利润中。
租赁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资料显示,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其实,公司所出租的房屋及土地还不是其自有产权,而是从公司控股股东世博集团处租赁而来,本次交易中,云南旅游充当的仅是“二房东”的角色。本次租赁物所有权归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世博集团将租赁物租赁给公司,租赁期十年零六个月(后六个月为免租期),租金共计2500万元。2012年9月,公司将租赁物经过一定的修缮保养后转租给耀星管理公司,租赁期十年零六个月(后六个月为免租期),综合租金共计9346.14万元。
会计专家:不符合会计准则
一位某知名财经院校的会计学教授向记者表示,作为通过租赁土地、房屋所带来的租金收入,理应计入当期的收入,而租金所带来的收益,也需计入当期净利润,而他(云南旅游)将这笔收益计入到资本公积里面,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他这部分土地也并不是自有的产权,只是转租出去,也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显然与会计准则相冲突。
知名会计师马靖昊同样对此事表示疑惑:“将租金带来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这显然是不应该的,会计准则中也没有这样的说法。”
记者还发现,公司所提到的依据“证监会公告[2009]34号文件”,其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字提及租金收入可计入资本公积的事宜。“这份文件其实就是一个精神性文件,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做好会计工作、守规则等等的文件,这肯定是不能成为他(云南旅游)这个做法的依据的。”一位在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就职的注册会计师向记者表示,“而且他这种做法,虽然并未对上市公司财产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但却涉及公司的利润调节。”将租金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中,不仅会调低公司当期的净利润,还会影响到公司当期的净资产收益率。
对此,记者多次拨打云南旅游的联系电话,但公司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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