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法大改 仅10条未动 全国人大昨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居家养老引关注
一个转变
草案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居家养老
两种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至此,我国已有5000年历史的“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有望改变。
现状
几千万老人需社会照料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张学忠指出,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相继进入老年,“十二五”期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长800万以上,总量将突破2亿。
伴随着中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如何从法律上将养老及其相关问题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已成为政府与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
草案
变化大 现行老年法仅10条未修改
针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持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新情况,草案从现行老年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仅有10条未作修改。草案充实了赡养人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和医疗照料的内容,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家庭养老支持的规定。
草案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并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规定。
变化1
“养儿防老”变居家养老
草案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其形式主要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变化2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作了特别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法制晚报、新华社)
新闻链接
我国拟规定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九九重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这一天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敬老爱老内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这次国家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更加凸显了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说。
居家养老:“中国式养老”的新内涵
居家养老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等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
专家指出,在“养儿防老”观念下,“中国式老人”的生存状态一直以来并不乐观,尤其是近年来,“啃老族”、“争房族”、“重组家庭族”等现象不断出现,5000年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居家养老是社会发展需要,是应对老人独居的新选择。
还有这些新修的法规
■劳务派遣用工将收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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